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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6)第0402号文《关于下达1996年工程建设地主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共同编制了本规程。
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基本原则,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的科研成果和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实践经验,根据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房屋质量检测单位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试行、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共分十章,其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房屋结构中主要材料性能的现场检测、房屋完损状况检测、房屋安全检测、房屋损坏趋势检测、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房屋抗震能力检测、房屋质量综合检测、房屋其它类型检测、附录等。
《规程》对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程序、标准和方法作了统一的规定,地提高房屋质量检测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房屋质量检测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有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函告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复兴西路193号邮政编码200031),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1 总则
1.0.2 本规程所指的房屋是已投入使用的现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包括在建房屋。
1.0.3 为适应上海房屋质量检测市场发展的需要,本规程在1992年实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房屋质量检测类型作了调查,现归纳为七大类。
2 一般规定
2.0.1 房屋质量检测涉及房屋安全使用以及国家、社会利益,是上海市建筑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强制规定了房屋质量检测各项业务需共同执行的程序。
2.0.5 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实行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认定制度,是因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性和严谨性特点所决定的。从事房屋质量检测的单位须持有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3 房屋结构中主要材料性能的现场检测
3.1~3.4 本章对目前房屋常用的四大结构材料的现场检测方法及执行的规范作出了一般规定。在现场测试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相应测试规范确定抽样数量。
4 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4.0.1~4.0.6 现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为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5年1月1日颁布试行的,如有修改则按新标准执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保护建筑等,因还没有这方面的标准,各检测单位可以参照地方、部门、行业制订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5 房屋安全检测
5.0.1~5.0.5 房屋安全检测是房屋可靠性检测(安全性、耐久性和适应性)的一个部分。目前国内针对房屋的安全性检测的研究较多,也较为成熟,而对房屋耐久性、适用性检测的研究很少,即使在《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中主要涉及的也是房屋安全性鉴定,所以现阶段房屋可靠性鉴定实质上还是房屋安全检测。为使检测程序规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故将可靠性中的安全性单独列出,作出一项检测项目,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政策执行技术依据的需要。房屋安全检测对房屋作出是否安全的判定,不含各种自然灾害可能对房屋造成的危害因素。但灾后出现房屋危险迹象时,仍应对房屋本身作出鉴定。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为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的,在上海市《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颁布后,则按新标准执行。
对工业建筑可参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中的相应条款。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保护建筑,各检测单位可以参照地方、部门、行业制订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6 房屋损坏趋势检测
6.0.1~6.0.3 房屋损坏趋势检测包括两种形式:
1、对受邻近工程影响的房屋损坏趋势的监测是阶段性的,也是各检测单位目前主要的监测任务之一。
2、对保护性建筑的监测是长期的、经常性的,一般是管房单位所作的工作,即需要建立该房屋的技术档案时的检测。
7 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
7.0.1~7.0.3 改变房屋结构,主要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拆改、加层、变动结构等情况,这需要鉴定后才能进行设计施工。
改变设计用途时,如有荷载增大,或侵蚀性介质或有影响房屋结构的环境变化等情况时,则需要鉴定其可行性。
8 房屋抗震能力检测
8.0.1~8.0.3
1.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GB50023-95,如有修改则按新标准执行。
2.目前抗震加固规范尚未制定,所以抗震加可以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程》进行。
9 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9.0.1 保护建筑的检测必须按本条执行。对于房屋质量综合检测的内容,也可按相关项目进行单项检测。
10 房屋其他类型检测
房屋其他类型检测是指未包含在本规程前述各章内的检测类型。
一九九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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