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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损坏拆除历史建筑最高将处20万元罚款

来源:凤凰网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11月25日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标记,保存相关资料;复建历史建筑时,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和材料。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将受到何种处罚?二审稿提出,除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之外,还拟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处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重置价3倍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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