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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街区和建筑保护整治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4〕70号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
           沪房地资修〔2003〕451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关于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街区和建筑保护整治的试行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街区和建筑保护整治的试行意见

      上海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正确处理保护与改造关系,根据《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选取若干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建筑进行保护与整治的试点工作。为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制定试行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整治是上海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强化特色、优化空间、美化环境,提高居住文明程度,在整治中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列入市政府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保护;其它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在保护风貌特色的基础上可进行改建或保护性重建;与风貌区不协调的一般建筑应改建或予以拆除,改建或重建建筑风格应与风貌区特色相协调;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
    二、试点范围
    黄浦区外滩源地区;徐汇区大三角地区及建业里;卢湾区思南路47、48街坊、茂名路33街坊、绍兴路地区;静安区东王里、西王里及愚园路、巨鹿路地区;长宁区新华路211-329弄地区;虹口区多伦路文化街地区、溧阳路地区及提篮桥245、246街坊;闸北区四行仓库;青浦区朱家角、城厢镇中心老街。
    三、试点要求
    (一)整治与风貌保护相结合:保护整治工作应继承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建筑的历史文化文脉,保持特色与空间,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
    (二)整治与环境改善相结合:保护整治工作应进行环境设计,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及环境景观设施。
    (三)整改与设施完善相结合:保护整治工作应合理调整区域范围内的管线、道路,设置或增加停车泊位,完善必要的辅助设施,满足现代使用要求。
    四、工作程序
    (一)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区政府按照试点要求,编制试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等对试点地区现有建筑进行分类,确定“拆、改、留”具体范围。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试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条例》和用地管理、拆迁管理等有关规定,征询市规划局、市建委意见后,对试点地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五)相关区按试点要求和批准的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实施单位按照建设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房屋置换和拆除补偿方式
    试点范围内,根据保护整治需要,需房屋置换和拆除的,原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可选择易地安置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一)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需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程序、方式和标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优秀历史建筑,租赁关系处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整治具有保留价值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建筑,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协商,可以按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5%-15%予以补偿安置;属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租赁关系从约定,无约定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三)需拆除或重建的建筑,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补偿安置所有人、承租人。
    试点范围内整幢优秀历史建筑、具有保留价值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要求参与保护整治,承担建设费用;也可以按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5%-15%进行房屋置换。
    六、管理要求
    (一)试点项目应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用地许可、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质量验收、使用许可等手续。
    (二)市政、公建配套工程费用包干使用。
    (三)保护整治后,新式里弄、花园住宅应整幢出售、租赁,公寓(大楼)应成套(组)出售、租赁。
    (四)房屋所有人和使用均不得进行有碍于建筑与风貌保护要求的活动。
    七、附则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保护整治时,按《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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