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宝葫网

关于继续组织申报“中国民族优秀建筑”项目的通知 民建会发[2009] 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的民族建筑文化瑰宝,加强民族建筑品牌在中国和世界的影响力,大力推动民族建筑文化品牌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家民委办公厅民办发[2006]102号文《关于同意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开展“中国民族优秀建筑”授牌活动的批复》的文件精神,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将于2009年继续开展中国民族优秀建筑授牌活动。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是全国从事民族建筑研究、保护和开发的权威性组织,开展此活动目的在于大力推动优秀传统建筑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此充分挖掘和推崇民族建筑文化资源,带动各地文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请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申报“中国民族优秀建筑”项目,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组织机构:
           批准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
          二、授牌对象
          1、 具有历史代表性或地区标志性的单群体建筑,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可以集中体现地方建筑特色、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或曾经有历史名人居住过的单群体建筑。
          2、保存形态较为完整或民族建筑传统风貌突出的古镇、古村、民族村(寨),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或文物价值、可以整体反映地域建筑特色的村镇。
          3、反映传统建筑技艺的优秀仿古建筑;反映地域特色建筑、传统建筑技术的新建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
          三、具体授予称号及数量
          单群体建筑类:“中国民族优秀建筑——标志性民族建筑”称号
          村(镇)  类:“中国民族优秀建筑——魅力名村(镇)”称号
          仿古建筑  类:“中国民族优秀建筑——现代民族建筑”称号
          为保证授牌质量,以上各类第一批申报项目将精选20个,共计60个。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申报程序: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考察—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网上公示--授牌(颁发由国家文物局古建专家组组长罗哲文先生题词的中国民族优秀建筑牌匾)--服务(优先获得参加国际人类学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及其他相关支持服务)
          评定标准:由原貌保存度、现状规模、价值特色认证等评价指标组成。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填写申请表,2009年申报时间3月至7月;8月至12月10日。
          2、申报报告,报告应陈述申报项目准确名称、产权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及特色等。着重说明其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申报报告须加盖申报项目单位的公章。
          3、提供现有图纸,如:位置图、现状图等(比例尺1/1000—1/2000,视面积大小酌定)
          4、能反映该申报项目单体建筑或建筑群风貌的图片或影像材料、电子文档文件等。
          5、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表传真件有效,其它材料需邮寄至中国民族优秀建筑授牌办公室。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授牌管理办公室: 王 志(副主任) /  王 欢
          电话:010-68091975/68092501  手机:13911897965  传真:010-68091823
           授牌办主任(研究会副秘书长)姬旭明 电话:010-68092161
        登陆中国民族建筑网http://www.naic.org.cn下载相关材料及表格
        电子邮箱: mzyxjz_office@sina.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2号楼6层  邮编:100834


          附件:中国民族优秀建筑申报表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0

0条评论

评论
(共 0 条)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