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建筑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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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安〔2004〕287号
各区房地局:
1989年至1999年,市政府已分三批公布优秀历史建筑共计398处,分布于14个区县。其中,第一批61处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二批、第三批337处属市级建筑保护单位。目前,本市正进行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推荐申报工作,将有更多的历史建筑被陆续列为保护对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 “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市、区在建筑保护管理上的分工和责任,强化日常保护管理,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两级房地部门保护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市、区房地局应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分工,上下配合,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市局负责政策制定和《条例》规定的审核项目,区局负责本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市局在审核保护建筑修缮方案时应通知相关区局参加,听取区局意见,审核结果应及时告知相关区局。区局负责保护建筑修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察,并参与市局组织的竣工验收。
根据保护建筑修缮规模和技术情况,凡属局部、小范围修缮的、修缮技术难度不高的审核项目,市局可委托有关区局受理审核,有关区局应将审核情况及时报市局备案。
2、各区局应建立保护建筑管理机构和保护管理档案。各区局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应落实具体管理部门和专门人员,机构组成的情况应报市局备案。各区保护建筑管理档案可结合已有的房屋管理信息进行筹建,一般应包括历史沿革、房屋权籍、保护管理要求、普查、维修养护、保护责任人等信息。
3、落实《条例》规定要求,建立信息联系网络。市、区房地局应认真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市局负责制订统一格式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由各区局负责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与义务。各区应与保护建筑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信息网络,确定联络人员,及时沟通有关保护方面的信息。
4、严格产权转让和出租(包括转租)管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度。保护建筑产权转让或出租时,转让人或出租人应根据告知书的具体保护要求,对该处保护建筑的保护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受让人或承租人应了解保护建筑的状况,签收书面告知书,双方应对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书面承诺。双方的保护承诺书等文件应作为转让或出租合同的附件。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协助监管。
5、定期普查,加强日常维修养护的监管。各区局应按《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普查。普查的内容、操作技术标准等应参照市局组织实施的第一轮普查的规范样本执行。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普查结果,对需要进行修缮加固的保护建筑,应督促建筑的所有人及时进行修缮加固。普查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普查情况及历次修缮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并于当年末送报市局。
各区局应加强保护建筑日常维修养护的监管。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指导和要求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按保护管理要求维修养护和实施物业管理,杜绝失修失养。
6、建立巡查制度,依法严格管理。各区应尽快建立巡查制度,结合社区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擅自装修、改造等违规行为。对违反《条例》规定,需进行执法处罚的,如擅自装修、改造,未按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擅自拆除保护建筑,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原则上由所在区房地局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并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
2.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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