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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旧房改善项目相关事项审批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危旧房改善工作,加快推进危旧房改善进程,实现市委、市政府“五年内完成全市危旧房改善”的目标,现就危旧房改善项目相关审批权限及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修改善项目危旧房维修改善项目由各区政府报杭州市城市危旧房屋改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确认后组织实施。
      二、拼接改善项目
      (一)立项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拼接改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由区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议,并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及时办理立项手续。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区政府应组织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会审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项目所在地区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申请招投标后即可组织施工。
      三、重建改善后六层以下(含六层)的项目
      (一)立项和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重建改善后层数在六层以下(含六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和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议,并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区计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分别及时办理立项手续和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凭立项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及时办理。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区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会审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申请招投标。
      (四)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招投标完毕并缴纳相关规费后(规费缴纳按市重点工程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区政府同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重建改善后六层以上的项目重建改善后层数在六层以上的项目,由市危改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批。联合审批意见报市政府简复同意后,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简复意见办妥各项审批手续并报市危改办备案。
      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危旧房改善项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危旧房拼接改善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拼接改善项目”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重建改善项目按照本通知第四条“重建改善后六层以上的项目”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六、权限委托对危旧房拼接改善项目和重建后六层以下(含六层)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将立项审批权、市规划局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权、市建委应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权委托给各区有关部门行使。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市属相关部门其他权限的,应将相应权限一并委托给各区有关部门行使。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可分别启用“危旧房改善计划审批专用章”、“危旧房改善规划审批专用章”、“危旧房改善建设审批专用章”交各区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和使用。因各区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上述权利引起的诉讼和复议,由接受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有关应诉工作。各区政府应在联审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将联审会议纪要报市危改办备案,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危改办和市有关部门备案,以加强审批监督和工作协调。
      七、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及确权发证危旧房改善工程竣工并经工程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市危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拼接改善和重建改善住宅层数在六层以下(含六层)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建改善后层数在六层以上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危旧房改善项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契证。
      八、危旧房毗连地块新建项目的审批今后城区内新建项目与危旧房毗连的,原则上应将毗连的危旧房一同改善,新建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时应征求市危改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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