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建筑保护网
Website on architectural conservation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反馈方式及地址详见文末。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草案的起草背景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实施以来,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管理依据,营造了良好的保护环境。
但由于条例制定较早,当前的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着保护要求不断转变、严格有效的保护措施需求强烈、历史风貌保护与活化利用有待协调等现实问题,亟需通过修改条例来解决上述问题,以更好地适应保护新形势和新需求。
二、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法规名称
条例草案对原法规名称作出变更,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整体保护工作的推进、保护对象需作进一步扩展;二是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历史风貌保护的核心要素,有必要在标题中保留突出;三是更为直观地展现上海历史风貌保护工作向整体保护拓展的转变。
(二)树立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理念
条例草案一方面结合本市探索实践,确立“点、线、面”结合的整体保护理念;另一方面突出“活化利用”,鼓励在符合保护要求基础上,发挥优秀历史建筑等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三)完善保护管理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结合房屋管理部门优秀历史建筑审批事权下放试点情况,将优秀历史建筑管理事权下沉至区级房屋管理部门。
此外,还规定了保护对象定期普查、征收房屋前保护对象核对、责令停工的先予保护、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依法适用征收、监督考核等制度和措施。(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四)加强保护规划对历史风貌的管控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的地位和主要内容,规定历史风貌保护区和风貌保护街坊的保护规划,可以作为该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此外,在规划管控方面还提出可以在保护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明确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五)强化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护责任
针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甚至有破坏行为发生的情况,条例草案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主体保护责任,并通过书面承诺和注记要求、纳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措施倒逼其履行保护义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六)完善技术规范、增加支持政策
针对现有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绿化、节能、抗震、消防等行业标准难以适用老建筑保护更新项目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此外,在土地、不动产登记、规划方面,也提出一系列具体支持措施。(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七)加大惩处力度、优化罚款设置
为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从处罚事项、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完善;此外,进一步优化罚款设置方式,增强处罚可实施性。(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2、对历史风貌整体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3、对所有人和使用人保护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4、对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5、对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499
查看《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http://www.aibaohu.com/ShowArticle.aspx?id=140
0条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