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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葫讯 | 山东省名城镇村保护新政出炉,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近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省政府起草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9日。根据规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将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警示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被撤销。


 历史文化街区禁止搬空原住民搞商业开发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鼓励金融机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与发展,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当地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有条件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免费向全社会开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在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利用中,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保护不力将被警示,严重者被“摘帽”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批准公布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在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未按程序要求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有上述情况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被警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这些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六类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等;从事违反保护规划的生产经营活动;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等活动,应制订保护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可合理开设传统作坊商铺和民俗客栈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牌,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征求意见稿规定,可利用历史建筑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开展传统文化研究,举办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和民间工艺品展示活动;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俗客栈;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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