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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挖掘城市内涵,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更好地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九江市正式立法保护九江历史建筑,制定出台了《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历史建筑概念、确定标准、保护和管理细则。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2019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该条例。
《条例》明确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为三类,一类是建成五十年以上同时具备五项条件之一的;二是建成不满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特殊纪念、教育意义的;三是符合规定,但已经灭失,按照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条例》还规定了抢险保护、预先保护、原址保护、消防安全等措施,防止随意拆毁、迁移和损坏等情形发生。同时,列举了六类禁止行为,严格限制了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历史建筑的活动。如,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九江市发布了大中路邮政支局旧址、王麻子剪刀店旧址、九江日报前身——型报报社旧址、大中路123-135号店面(鼎昌南北杂货)、九江市南浔铁路老站房等63处建筑为中心城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其中浔阳区56处、濂溪区6处、开发区1处,建设年代最早的可追溯到民国初,距今有100多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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