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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人大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2月18日经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1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3月2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保护名录、预先保护、修缮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
● “首法”关注什么?
佛山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矛盾凸显,加之佛山缺乏针对性的操作指引,因此佛山首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着重聚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老房子能享受保护待遇了
《条例》明确,核定历史文化街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历史建筑可由市政府确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可以定为历史建筑:
①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②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③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
④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⑤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建筑的相应位置,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可预先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经政府、专家勘验认定有保护价值的,可纳入预先保护范围(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范围及必要的风貌协调区)内,并采取预先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注:预先保护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政府提供修缮费用补贴
《条例》明确了保护对象的责任人,保护费用承担。其中非国有历史建筑按照依法编制的维护修缮施工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维护修缮费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补贴。
破坏历史建筑,最高面临罚款50万
《条例》明确了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其中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被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佛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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