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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和传承先人留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发文公布后,就有了保留的法律效力。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在当前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中,更要妥善处理新农村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义政发[2007]3号文件《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城镇建设、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其他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时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等历史文化遗存时,规划部门原则上要结合规划予以保留。保留确有困难需要拆除或迁建的,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可结合佛堂古镇保护等项目,对古建筑实行异地迁建集中保护。”所以我们建议在做旧村改造规划时,能尽量将涉及到的不可移动文物安排到规划里去,作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要制订迁建规划。
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款也很明确:“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村存保护的若干意见》对此也有规定,可以当作补充: “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集体或个人愿意自愿捐赠的,可将该历史文化遗存产权整体无偿捐赠给国家,捐赠后由市财政拨款予以修缮。市政府对捐赠者发给荣誉证书,予以表彰。也可以在不补偿用地的前提下,按评估价将该历史文化遗存产权整体转让给国家,由市财政拨款予以修缮。签署捐赠协议或转让协议后,该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并按规划在原地保护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集体或个人筹集资金进行整体修缮的,可在全体产权人与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产权人承诺按修缮方案修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公开招投标,修缮费用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补助修缮总额的40%。”
所以说,无论是国家还是我市,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从保护方式和保护经费上都是明确的。对于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问题,希望各有关农村能及时和文物部门联系,力求找到一种文物的最佳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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